由于2012年南韩发生多起化学品意外事件,今年初劳工部依据检查手册展开第二波检查行动,,对象包括500家厂商,劳工部计划未来以GHS为基础的系统全面适用后,将展开另一波稽查行动,韩国劳工部建议国外厂商尽快确认SDS与产品标示是否符合SDS标准,并提醒下列检查重点:·应提供韩文格式SDS,实验室使用之化学物质不在此限 ·进口产品的SDS第栏,应说明当地紧急联络单位·共计16个字段,应清楚说明危害警告讯息与危害防范措施 ·产品包装小于100ml者,标示仅须提供产品名称、图式、警示语·SDS第八栏应标明容许浓度,第十五栏应说明产品相关适用法规 属于以类之物质应揭露于SDS,且不适用商业机密保护规范:
1.禁用化学物质
2.取得核准方得使用之化学物质
3.工业安全卫生法(ISHL)管理规范之危害化学物质
4.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(TCCA)定义之毒性化学物质。今年8月14日由劳工部进行SDS标准修订,依联合国紫皮书第4版规定,更新吸入性危害物质与水环境之危害物质之分类定义。公告后有12个月宽限期,适用于2014年8月14日之后所供应之化学产品。针对6,000项含有毒性化学物质之混合物,环境部目前进行讨论GHS分类与标示之审查过程,环境部举办多场研讨会与研习课程,协助业界符合GHS规范。
马来西亚GHS正式上路--工作场所使用之危害化学品将实施GHS 马来西亚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局(DOSH)起草的危害化学品分类、标示与安全数据表法规(Classification,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 of Hazardous Chemicals) Regulations2013,简称CLASS),已于2013年10月11日正式公告。该法规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(1994)第66条并采用联合国GHS第三修订版订定而成。该法规排除下述物质,包括放射性物质、废弃物、化妆品及药品、具安全使用信息且仅供科研之化学品(少于5公斤)、非液体及粒状之制成品。杀虫剂及边境转运之化学品仅需须符合安全数据表(SDS)要求。DOSH也编制《化学品分类及危害通识实务守则 (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Communication)》(以下称守则)详述CLASS要求厂商依循的规定,共分为四部分:·第部分列出已调和危害分类及标示组件之化学品列表共228种; ·第二部分为危害化学品分类指引; ·第三部分提供SDS及标示之标准格式;·第四部分描述商业机密信息(CBI)。 CLASS主要规范如下六点:(1)要求源头供货商(包含调配、制造、进口或回收危害化学品行为)须针对守则中已调和分类清单分类,否则须依其分类指引进行分类,主管机关也会对同一化学品分类不一致之情况,进行决议并要求厂商配合。(2)包装与容器之规范。(3)供货商须对危害化学品进行适当标示,若分类结果改变时,须于3个月内更新,且对体积小于125毫升的容器有特定标示要求。(4)供货商须提供符合规格的SDS,必要时须适时更新或每5年更新。(5)制造商及进口商对于每年数量超过1公吨之化学品应制备危害化学品列表,且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交该清单给主管机关,内容应包含危害化学品名称、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(CASNo.)、运作吨数、危害分类及危害成分信息。(6)有关安全数据表与危害化学品列表涉及商业机密信息,供货商可将其危害化学品及原料名称以类名表示,并允许成分含量以浓度范围表示。惟基于保护劳工安全健康,得向供货商提出要求并用于特定目的。